|
鲤城区民办学校审批事项
(一)、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必须具备条件
1、拟在我区设立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的学校(含幼儿园);或拟开展培训涉及学前教育、文化补习、继续教育、考试辅导、非学历高等教育等内容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
2、有拟设立学校的章程,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有完善的教学、财务和财产管理制度。
3、学校举办者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2年以上(含2年)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
4、民办学校必须有2名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有正式的聘用合同),管理人员应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熟悉教学业务,具有管理能力。必须由具备上岗证的财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
5、每个专业(工种)应有不少于1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办学层次和类别相适应的合格的专职教师。受聘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学历条件或由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认定的教师资格。学校必须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学校聘任外籍教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事。
6、有能满足办学需要的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及教材。办公场地和办学场地应有有效的房产证明或租用协议书。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专用办公场地不少于20平方米,办学场地的课室每间不少于40平方米,学校总面积应达300平方米以上;幼儿园办学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方;义务教育的学校根据基本办学标准、对照举办者拟定的办学规模而具体定。办公场地和办学场地的安全、卫生标准,应当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7、有办学所需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举办者必须有保证办学正常的经费投入。举办者应有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注册资金,其银行帐号应接受审批部门的监督,办学经费不得挪作他用。举办者必须向审批部门提供保证金的验资证明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二)、提供材料
(1)由举办者填写的《福建省社会办量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2)举办者(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学历、职称等资格证件、当地派出所的证明;
(3)民办学校专职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明复印件聘用合同和教育工作经历证明;拟聘教师、财务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明和聘用合同;
(4)民办学校的办公场地和办学场地的房产证明或租用的协议书;
(5)民办学校的章程;
(6)注册资金验资证明书(至少十万元);
(7)联合办学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8)食堂卫生许可证、教职工健康证(开设食堂的学校);
(9)学校应具备的教学设施、教学设备等财产清单;
(10)教材(封面、目录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
教育局社管办组织相关股室人员现场检查(5个工作日内)――不同意筹设的告知理由,程序终结
——
同意筹设的,举办者开始筹设
——
教育局组织相关人员实地检查及材料核查
——
分管领导审批――窗口发证(筹设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四)、办理时限
筹设期不超过三年
;申请正式设立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行政许可。
(五)、收费标准
免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