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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半年来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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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城区招生考试办公室十一月份工作日程安排 |
一、关于做好2006年半年来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直属学校、民办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福建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做好2006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泉州市教育局泉教人[2006]121号文件复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市教育局泉教人[2006]121号《关于做好2006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
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
泉州市教育局文件
泉教人〔2006〕121号
关于做好2006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福建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06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2006年11月1-15日。
二、认定条件
(一)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毕业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三)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取得相应的单科结业证书。
(四)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五)身体条件: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由受理机构统一组织。
具备以上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者,方可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向有关机构申请认定。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办法
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组织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机构
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在泉州市所辖县(区、市)的申请人,由各县(区、市)教育局人事股受理;
泉州市直属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教师资格认定由我局人事科受理。
(三)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由各县(区、市)教育局认定;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各县(区、市)教育局受理后,报我局认定;
泉州市直属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教师资格由我局认定。
四、提交材料
(一)材料清单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请使用A3复印纸双面打印后对折使用。其中第1页为封面,第2、3页为内页,第4页为封底。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国民教育系列,第二学历须提供学历更改审批表)。
4.
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请使用A4复印纸打印。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还应提交与申请任教学科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者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7.非师范教育专业还应提交“教育学”和“心理学”单科结业证书及复印件或省自考办出具的成绩证明。
8.《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请使用A4复印纸双面打印,并在规定的时间持此表格到指定的医院参加体检。
《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06年2月23日修订,见附件1),请严格按照此体检标准的项目、要求组织体检。
9.本人正面半身免冠彩色近照一寸和二寸各二张(粘贴申请表二寸二张,粘贴体检表一寸一张,办理教师资格证书一寸一张)。
(二)整理要求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和《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自行下载,并按要求打印。下载地址:http://www.qzedu.cn/jszg/table.zip
2.所有复印件统一用A4复印纸,只要复印正面,即与本人有关的那一面,并由单位经办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3.各单位按材料清单所列顺序整理,并将2-7项材料装订成册,每人材料装入一个档案袋(原件另行装袋),档案袋封面注明申请资格类别、申请人和工作单位。原件要按申请人的顺序收齐,受理机构验证后即退回。
4.各县(区、市)教育局受理并送我局认定的,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封面加盖县(区、市)教育局公章。
五、教师资格认定录入系统
申请人必须使用“教师资格认定录入系统”录入教师资格认定基本信息。工作单位统一受理申请的,由其负责录入工作。
各单位录入数据后,必须认真做好校对工作,确保姓名、性别、民族、申请资格种类、身份证号、毕业学校、所学专业、最高学历、申请任教学科和普通话测试水平等信息准确无误。其中,毕业学校和所学专业填写最高学历(国民教育系列)的相关内容;普通话测试水平“教师资格认定录入系统”默认为“免测”,必须正确选择等级。
教师资格认定录入系统(初始密码为jszg)下载地址:http://www.qzedu.cn/jszg/tcmis_lr.zip。录入前,必须先设置机构代码(泉州市教育局:省份选择“福建省”,代码输入500)。录入完成后,使用“数据交换\生成上报数据”生成报送的数据库。
各县(市、区)教育局必须于2006年11月25日前,E-Mail(LLX8888@126.com)报送由我局认定的申请人材料和教师资格认定数据库(市直学校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
六、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一)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按认定学历确认)的申请人,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若离开教学岗位多年,应与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一样,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和认定;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认定学历所学专业与申请学科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参照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认定(即必须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二)测试要求
1.各县(区、市)教育局必须于11月22日前,
E-Mail报送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测试名单(http://www.qzedu.cn/jszg/csmd.xls),逾期不予受理。
2.测试时间为2006年12月9-10日。测试采用说课形式,测试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
3.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其课题由申请人参照本文的“测试办法”自行准备;说课稿在测试时提交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考查其基本教育、教学能力,考查采用说课形式;说课时,必须脱稿。
4.在职教师和社会人员申请高中教师资格的,由我局统一命题,按照本文的“测试办法”组织实施。
5.英语科的说课稿和说课都必须使用英语。
6.非师范教育专业申请人必须于11月25日前缴交认定费,逾期不予受理。市直单位直接缴交我局;各县(市、区)教育局受理的,统一收取后,于11月28日前汇到我局指定帐号(户名:泉州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户行:鲤城工商银行开元分理处,帐号:1408010309010005262)。
(三)测试办法
1.拟写教案
拟写教案采用撰写说课稿的形式。
小学、初中和高中教师资格认定的说课课题分别选用小学五年级、初二、高二的统编教材(教材版本另行通知)。参加测试对象可以自带说课学科的“课程标准”或现行学科“修订大纲”、“教学参考”、教科书。
2.试讲与面试的要求
试讲采用说课形式,说课时间不超过12分钟,超时将酌情扣分。说课后,专家组根据说课情况和测试项目内容提出面试问题,申请人答辩。面试题目不少于2个,时间不超过8分钟。
七、认定费用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非师范专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3〕费562号)的规定,非师范教育专业人员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每人应缴交测试费240元。
师范教育专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不收取认定费。
教师资格认定向申请人收取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每人6元。
附件:1.《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2.《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
3.《泉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说课业务考核表》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教育
教师 资格认定
通知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25日印发
附件1:
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一、体检标准
第一条
体检分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条
癫痫病、癔病、夜游症、恶性肿瘤、精神病、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依赖者,不合格。
第三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型肺TB、浸润型肺TB、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核病:肾TB、骨结核、淋巴结TB、腹膜TB,
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第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五条
(一)急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ALT、AST、GGT)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ALT、AST、GGT)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合格。
(二)乙肝病毒携带者(HbsAg阳性、大、小三阳)、肝功能正常、HBV-DNA测定值正常,合格。
(三)申报学前教育专业的,乙肝病毒携带,不合格。
(四)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功能或较大的良性肿瘤、急性肝炎、肝硬化,不合格。
第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缺血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或后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第七条
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心肌炎病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律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第八条
心电图检查重度心律失常的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窦性心动过缓,心律每分钟55次以上,血压正常;
(二)窦性心律不齐;
(三)偶发房性早搏或室性早搏。
第九条
凡有下列生理缺陷者,不合格。
(一)肺叶切除,肺不张;
(二)BP≥140/90mmHg(18.66/12Kpa)或BP≤86/56mmHg
(11.46/7.46Kpa)
(三)SBP≥160mmHg(21.33kpa)或≤80mmHg(10.66Kpa)
(四)DBP≥90mmHg(12kpa)
或≤50mmHg(6.66kpa)
第十条
(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不合格。
(二)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4.9者,不合格。
第十一条
两耳听力耳语均低于4M或一耳听力耳语低于
4M、另一耳全聋,不合格。
第十二条
两上肢不等长超过5㎝,脊柱侧弯超过4㎝,肌
力3级以上、胸廓畸形、肢残或体残者,不合格。
第十三条
严重口吃、嘶哑、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
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的,不合格。
第十四条
面部畸形、身体暴露部分有较大面积疤痕、明显
纹身的、血管瘤、白癜风、影响形象或功能的黑色素痣、不合格。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应作进一步检查。
(一)若有发音异常,应作进一步检查声带;
(二)若有心律失常、心脏杂音明显,应作进一步检查24小时动态ECG或心脏彩超;
(三)胸部透视有异常,应作进一步检查X线胸部拍片或肺部CT扫描;
(四)乙肝病毒携带者,应作进一步检查HBV—DNA定量;
(五)若有肝脾肿大或腹部占位性病变,应作进一步检查B超或CT扫描。
第十六条
结蹄组织疾病(胶原性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
(代谢综合征、糖尿病、甲状腺功能障碍、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类风湿性关节脊柱强直、急、慢性骨髓炎及后遗症的,不合格。
第十七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
HB男性≥9g/dl,
女性≥8g/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的,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巴肉芽肿、非淋
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AIDS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十九条
急、慢性肾炎、肾盂肾炎、多囊肾,不合格。
第二十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的其他影响教学工作的疾病,
不合格。
二、体检项目
1、普检(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身高、体重、血压)
2、抽血检查:肝功普查、乙肝两对半、血常规
3、心电图
4、X线胸部透视
5、静脉采血
以上体检项目的收费标准按物价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三、体检要求及注意事项
1、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是一项重要和复杂的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具体责任人,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
2、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体检队伍。要求体检队伍要相对稳定,以便体检工作顺利进行。
3、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若设有专门体检中心,并有体检业务专车,可以上门体检,提供方便,服务教师。
4、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根据体检单位的要求,科学安排体检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福建省申请人员体检标准进行体检,体检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发现情况特殊者必须作进一步检查,要及时通知体检单位和体检本人。如发现情况非常特殊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注意维护申请人的隐私权。
5、各级有关部门要主动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联系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体检工作安排,把新修改的《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交给指定体检医院,与体检医院协商确定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的时间与相关安排。
6、组织教师资格申请人体检的有关部门(学校)要尊重体检医院的安排,参加体检的申请人要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听从医生的指导,配合护士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特别要注意安全。
7、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是严肃的工作,相关部门都要实事求是,严把体检质量关,不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教师资格外,还要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8、要认真填写《体检表》(表式见附件1),要盖所在学校有关部门公章,所贴相片务必是本人正面近照,一定要填写个人联系电话,以便医院发现特殊情况时能及时通知本人。体检结束后,务必将体检表格统一交医务人员。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福建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解释。
附: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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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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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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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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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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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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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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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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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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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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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 往 病 史
本 人 如 实
填 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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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官
科 |
裸
眼
视
力 |
右 |
矫
正
视
力 |
右 |
矫
正
度
数 |
右 |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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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 |
左 |
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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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色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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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
听
力 |
左 耳
米 |
右 耳
米 |
医师意见: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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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 |
嗅 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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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及鼻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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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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咽
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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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腔
唇
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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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
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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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意见: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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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口
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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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音 是
否 嘶 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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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科 |
身
高 |
公分 |
体
重 |
公斤 |
医师意见: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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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
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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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
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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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肢 |
|
关
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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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
肤 |
|
颈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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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
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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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科 |
营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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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意见: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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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
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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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及血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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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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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部器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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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及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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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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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 部 透 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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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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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
贴 报
告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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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检
结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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