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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剑兰同志按自动离职处理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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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郭蓉同志按自动离职处理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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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森森同志按自动离职处理的批复 |
一、关于陈剑兰同志按自动离职处理的批复(泉鲤政教[2006]156号)
陈剑兰,女,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出生,籍贯福建鲤城,一九九四年七月毕业于泉州市幼儿师范学校,同年八月参加工作,现为鲤城区第二幼儿园教师。
陈剑兰同志以其爱人在广州工作,夫妻俩地分居,生活不便为由,于二○○六年六月十九日向学园提出:暑期将前往广州定居,不再返回幼儿园上班,并口头申请自动离职,随后离开工作岗位。该同志又于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向幼儿园提交了自动离职的书面申请。
鉴于陈剑兰同志已离开工作岗位两个多月,并向幼儿园递交自动离职申请书。根据闽教(1997)人110号通知印发的《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陈剑兰同志按自动离职处理,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关于郭蓉同志按自动离职处理的批复(泉鲤政教[2006]
147
号)
泉州市第六中学:
报来《关于对郭蓉同志作自动离职处理的报告》收悉。
郭蓉,女,一九七九年四月出生,籍贯福建惠安,二○○一年七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化学教育专业,同年八月参加工作,现为泉州第六中学教师。
郭蓉同志于二○○六年八月考入北京师范大学高分子化学与物理专业硕士研究生专业。该同志于二○○六年八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递交自动离职申请书。
鉴于郭蓉同志现已被北京师范大学化学学院录取,无法继续任教,且该同志也向学校提出自动离职申请。根据闽教(1997)人110号通知印发的《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郭蓉同志按自动离职处理,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关于杨森森同志按自动离职处理的批复(泉鲤政教[2006]150号)
杨森森,女,一九七六年十二月出生,籍贯福建鲤城,一九九五年七月毕业于泉州市幼儿师范学校,同年八月参加工作,现为鲤城区机关幼儿园教师。
杨森森同志以其家中办厂需要帮忙为由,于二○○六年九月十二日以书面形式向幼儿园申请自动离职。该园领导多次与她谈心劝留无效。
鉴于杨森森同志因其家中办厂需要帮忙,无法继续
任教。且该同志也向幼儿园递交自动离职申请书。根据闽教(1997)人110号通知印发的《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杨森森同志按自动离职处理,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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