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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立“泉州鲤城华韵艺术学校”的批复

来源:监察室      时间:2004年10月13日     双击可自动滚屏
 
 

泉鲤政教[2004] 162

 

林华辉先生:

 你申请办学的报告已收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规定,

 经审查,你初步具备了办学的基本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你设立“泉州鲤城华韵艺术学校”(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文化馆),并依照有关社会力量举办非企业单

位的行政法规到鲤城区民政局进行登记。该校为社会力量办学非学历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和

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代表为林华辉先生。

二、    贵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和检查。办学情况应及时上报备查,并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三、    贵校应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到物价部门核准备案。财务开支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审

查,并接受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

四、    贵校应认真按照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规定,在学校变更名称、校址、类别、隶属关系、层次、专业,更换法

人代表、负责人、会计,合并或终止办学时应上报我局批准。

五、    贵校在刊登、散发、张贴招生广告(简章)前,必须提前到教育局备案,并在有效时间内发布。

希望贵校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管理,办出特色,为

社会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

 

 

 

                          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

                           200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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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