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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鲤政教[2004]
162号
林华辉先生:
你申请办学的报告已收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规定,
经审查,你初步具备了办学的基本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你设立“泉州鲤城华韵艺术学校”(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文化馆),并依照有关社会力量举办非企业单
位的行政法规到鲤城区民政局进行登记。该校为社会力量办学非学历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和
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代表为林华辉先生。
二、
贵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和检查。办学情况应及时上报备查,并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三、
贵校应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到物价部门核准备案。财务开支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审
查,并接受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
四、
贵校应认真按照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规定,在学校变更名称、校址、类别、隶属关系、层次、专业,更换法
人代表、负责人、会计,合并或终止办学时应上报我局批准。
五、
贵校在刊登、散发、张贴招生广告(简章)前,必须提前到教育局备案,并在有效时间内发布。
希望贵校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管理,办出特色,为
社会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
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
200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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