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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第二批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通知

 

   来自:鲤城教育信息网(中职教股)     发布日期:2008年1月9日        双击自动滚屏         

  泉鲤政教[2008]8号

 

 

各有关学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福建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和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精神,市教育局决定今年进行第二批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以下简称示范校)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示范校评估申报程序

在我区评定的区级示范校评估认定的基础上,由各校向区教育局语委办提出市级示范校的评估申报 , 区教育局语委办在申报学校中择优上报市教育局语委办。

二、市级示范校申报、评估时间

1. 申报时间:市级示范校每县(市、区)上报 2--4 所,拟申报的学校要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并填写市级示范校申报表(附件一)。并于 2008 年 1 月 25 日 前将上述材料一份上报区教育局语委办,逾期不报当自动弃权。

2. 评估时间: 2008 年 3 月— 4 月。以后每两年评估认定一次。

三、市级示范校评估认定办法

1 .申请市级示范校评估认定的学校,必须是已被评为区级示范校的学校。

2 .市级示范校认定工作将采取实地考查的方法。在审查各校上报材料的基础上,市教育局、市语委办将组织评估组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考查。评估组依据《福建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标准及实施细则》中提出的各项指标要求,检查有关文件资料、组织部分师生座谈、听课、实地查看和问卷调查,并提出认定意见。

3 .经评估,申报学校总得分达到要求的,由市教育局、市语委办授予市级示范校称号,并颁发证书和认证铜牌。

4 .省级示范校由市教育局、市语委办在市级示范校评选后,向省教育厅、省语委提出申报。

四、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推动示范校创建活动健康发展。

各有关学校要把这项工作列入学校的工作规划和议事日程,把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抓手,落实措施,在积极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中,要认真组织,严格按照《福建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标准及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做好市级示范校的申报工作。

示范校创建活动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切忌形式主义,命名的示范校应是公认的先进典型。示范校不搞终身制,区、市教育局、语委办将对已命名的区、市级示范校进行不定期的复查或抽查,评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命名后明显退步的,将撤销其区、市级示范校称号。

 

附件: 2008 年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

 

 

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         申报         市级         语言文字         示范校         通知     

抄送:                   市教育局,                  市语委办。                  

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                                              2008 年1 月9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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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