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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泉州市教育局、民政局、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泉州市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教中【2005】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市教育局、民政局、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泉州市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
2005年11月25日
主题词:
转发
子女
教育
优待
通知
抄送:市教育局,区府办、区委宣传部、泉州教师进修学校、鲤城区招生办;区委王天祥副书记、黄阳春常委、陈建通副区长。
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
2005年11月25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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