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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定级验收办法(试
行)》和《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定级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普通高中:
省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提出“各地要建设一批实施素质教育的示范性学校”。为此,我厅按照“分级达标、分类推进、动态管理”的原则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并结合近几年我省普通高中定级验收实践经验,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1997年原省教委印发的《福建省普通完中定级验收办法》和《福建省普通完中定级验收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重新修订后的《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定级验收办法(试行)》和《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定级验收标准(试
行)》印发给你们,并自2003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
2003年3月前,已按原省教委闽教(1997)中2号验收办法和验收标准达标的所有一、二、三级学校,都要认真对照此次重新修订后的验收标准进行整改和建设。2004年,我厅将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新标准对这些学校进行复查。经复查,对达到新标准要求的学校,我厅将予以重新确认,并重新公布达标学校名单,对于达不到新标准要求的学校,将予以降级或取消达标学校的称号。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提高普通高中教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是我省基础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全国高中发展与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和全省高中教育、
民族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制订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发展的规划与具体方案,采取措施,积极推进普通高中教育现代化,努力实现省政府提出的“到2005年,全省重点建设220所省三级以上达标高中”的目标,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各类人才培养的要求。
附件: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定级申报表
福
建
省
教
育
厅
二○○三
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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