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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教育部关于退还被占用校舍进展情况的报告的通告
来源:教育部 日期: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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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J315180 【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日期】1980-09-13 【实施日期】1980-09-13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计划、建设、统计【文号】国发( 1 9 8 0 ) 2 3 6 号【名称】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教育部关于退还被占用校舍进展情况的报告的通告(摘要)【题注】1980年9月13日 附:教育部关于退还被占用校舍进展情况的报告(摘要)1980年8月14日 一、退还校舍的进展情况 根据一九七八年五月底统计,全国被占用的校舍共有一千七百六十一万余平方米,其中高等学校为四百六十二万余平方米。一九七八年八月,国务院国发〔1978〕166号文件批转教育部《关于退还被占用校舍的请示报告》以来,已退还二百八十余万平方米,为全部被占校舍的百分之十六,其中高等学校退还约一百一十余万平方米,为被占校舍的百分之二十四。从全国来看,退还校舍的工作进展很不平衡,多数省、市、自治区退还校舍的数量较少,有的至今一平方米也未退还。目前全国尚未退还的校舍仍有一千四百八十余万平方米,其中高等学校约三百五十万平方米。 二、一些地方的经验 (一)领导重视,负责同志亲自抓。 (二)党政领导机关,带头退还。 (三)切实解决退还校舍工作中的实际困难。文化大革命中校舍被占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解决各方面的实际困难,使双方各得其所。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些省、市、自治区领导机关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只有一般号召,没有措施。特别是占用校舍的党政机关,不能带头退还,影响本地区退还校舍工作的开展。 (二)有些占用单位,或系新建、改建单位或原有房屋也被其他单位占用,退还校舍需要安排投资,选址新建。有的占用单位在校内扩建的房屋,须由学校偿付相应的投资。由于许多单位的投资、材料不能安排落实,退还工作难以进行。 (三)有些单位对退还校舍工作有意观望拖延。有的单位即使用房比较宽裕,甚至有空闲房屋,也不愿腾让一部分给学校使用。 (四)占用单位和被占学校之间时常发生纠纷,甚至酿成群众性斗殴和罢教、罢课事件。 四、我们的意见 (一)这个问题不解决,仍然是一个不安定的因素。因此,希望各省、市、自治区,各部委和部队领导机关,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切实抓好。特别是占用校舍的党政军领导机关应该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部队占用的校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9〕79号文件批转总后勤部《关于军队退还占用地方房屋和处理产权纠纷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办理。请总后勤部和各级军区积极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并督促占用校舍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三)退还校舍的办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妥善处理。原校舍能够一次全部退还的,应该一次退还;一时不能全部退还的,可以分期分批退还。占用单位现有空闲未用或使用宽裕的房屋,应该调整压缩,退给学校使用。如果占用单位对原校舍已经进行了改建、扩建,退还校舍可能造成新的浪费的,要全面权衡得失,尽量减少国家损失,制定合理的退还方案,使占用和被占用单位都能各得其所。如果为学校还建或划拨相应的校舍,应该照顾学校的特点,在地址、用地范围等方面尽可能适应办学的需要。有的占用校舍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八字方针在调整中决定合并、撤销的,应尽快退还校舍。 (四)占用单位退还校舍所需投资和材料,应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有关省、市、自治区计委,国务院各部委,总后勤部负责安排落实。占用单位在学校内已扩建的房屋,一并让给学校使用的,也应按照隶属关系由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投资、材料偿付给占用单位。 (五)有些占用单位立即退还校舍、土地等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以适当延缓。但须经过双方协商,做出具体的退还计划,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监督执行。 (六)对于无视党纪国法,抗拒国务院166号文件精神,抵制拖延退还校舍的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予以严肃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方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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