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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必须具备条件

来自:鲤城教育信息网(鲤城民办教育)    发布日期:2004年      双击自动滚屏         

                           

    1、拟在我区设立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的学校(含幼儿园);或拟开展培训涉及学前教育、文化补习、继续教育、考试辅导、非学历高等教育等内容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
    2
、有拟设立学校的章程,有培训发展规划,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有完善的教学、财务和财产管理制度。
    3
、学校举办者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含3年)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
    4
、民办学校必须有2名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有正式的聘用合同),管理人员应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熟悉教学业务,具有管理能力。必须由具备上岗证的财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
    5
、每个专业(工种)应有不少于1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办学层次和类别相适应的合格的专职教师。受聘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学历条件或由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认定的教师资格。学校必须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学校聘任外籍教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事。
    6
、有能满足办学需要的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的教材。办公场地和办学场地应有有效的房产证明或租用协议书。专用办公场地不少于20平方米,办学场地的课室每间不少于50平方米。学校总面积应达500平方米以上。办公场地和办学场地的安全、卫生标准,应当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7
、有办学所需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举办者必须有保证办学正常的经费投入。举办者应有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保证金,其银行帐号应接受审批部门的监督,办学经费不得挪作他用。举办者必须向审批部门提供保证金的验资证明书。
    8
、个人申请设立学校的,须经所在单位(属非在职人员的,须经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核同意。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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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