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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对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审核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民办学校:
现将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对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审核的通知》(泉教计[2006]42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规定于11月20日前向区教育局计财股提出2007年秋季新学年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
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
申请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
申请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
近三年的财务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在校
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五)
其他有关资料。
附件:1、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对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审核的通知(泉教计[2006]42号文);
2、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价费[2006]288号文)
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教育
民办学校
收费
审核
通知
抄送:
市教育局,区府办、区物价局。
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
2006年1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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