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夹

 

关于我面向社会人员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摘自:鲤城教育信息网     日期:2002年1216日     双击自动滚屏 

 

鲤城区教育局 [泉鲤政教[2002]168号] 文 关于转发泉州市教育局《关于我市首次面向社会人员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各中学、学区、局直属学校、民办学校:
    现将泉州市教育局《关于我市首次面向社会人员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鲤城区面向社会人员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日程安排表。
      2、《关于福建省首次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若干问题的意见》。

                                                             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
                                                              2002年12月16日

  主题词:         教育         教师         资格认定          通知    
  抄  送: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                                        2002年12月16日印发

泉州市教育局文件
泉教人[2002] 127号

关于我市面向社会人员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形成多元化的教师来源渠道,根据闽教人[2002]150号"关于我省面向社会人员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学习《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闽教人[2002]150号的文件精神,指定专人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程序的权限等进行认定;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凡涉及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慎之又慎,及时报告请示,及时沟通;对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学历证书的审核、体检等环节,都要认真细致,安排周详,防患于未然。
  二、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通过新闻媒体和信息网络向社会宣传认定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实施办法,并在所有乡镇、街道所在地张贴有关材料,公布联系电话。
  三、日程安排和工作要求
  我市的认定工作从2002年12月16日开始启动,宣传发动时间为2002年12月16日-12月30日,报名摸底时间为2003年1月4日-1月18日,受理申请时间为2003年2月8日-2月22日,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格按照附件的资格认定工作日程安排操作。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和初中、初等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组织报名摸底、资格审查、受理申请、教育教学测试、体检和认定机构审批等全部资格认定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信息光盘报送泉州市教育局人事科。申请认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业中专、职高、成人中专、技工学校等)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组织报名摸底和资格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报名材料和信息光盘报送泉州市教育局人事科,然后由泉州市教育局人事科组织受理申请、教育教学测试、体检和认定机构审批等资格认定工作。
  四、认真做好受理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1、严把学历确认关。要严格按规定的学历条件认定教师资格,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学历要认真审核,不让假学历证书蒙混过关;对于一时无法确认真假的学历证书,申请受理后,要汇总学历证书复印件,及时寄送泉州市教育局人事科,然后由我局汇总到省教育厅人事处;认定机构存档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应有审核人的签名。
  2、"两学"合格证书问题。社会人员申请认定必须提交由省自考办出具并验印"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或2002年8月份前由泉州市教育局认可的"两学"培训合格证书。今后,各类教师资格认定的"两学"考试均由省自考办具体负责。
  3、普通话证书。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提交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
  五、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问题
  各县(市、区)教育局一定要充分发挥专家审查委员会的作用,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其成员进行必要的调整;及时抽调专家组成员,并召开专家组会议,布置测试有关事项,组织学习评分标准,拟定试讲课题;切实做好拟定教案、试讲和面试等环节的保密工作。
  六、严格按规定收取认定费
  各县(市、区)教育局是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资格认定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
  七、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问题
教师资格认定数据处理使用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指定专人管理,及时做好数据备份,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各县(市、区)教育局在认定工作结束的5日内,向泉州市教育局人事科报送信息光盘,以便及时汇总报送省教育厅人事处。
  八、认真梳理在职教师认定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对在职教师、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在册在岗教师和师范类毕业生还未认定的,要在这次认定工作中一并进行认定;特别是在职教师应该认定还未认定的,要抓紧时间给予认定;对确实不能认定的,要及时通知本人。

 

附件1、鲤城区面向社会人员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日程安排表。

 

 序号

实施内容

实施时间

    工作要点

 负责单位

1 宣传发动工作 2002.12.16-12.30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区教育局人事股
2 报名摸底 2003.01.04-01.18 填写有关表格 区教育局人事股
3 报名资格审查 2003.01.07-01.30 学历、“两学”证书、普通话等 区教育局人事股
4 专家审查委员会召开专家组会议 2003.01.20-01.24 布置测试有关事项,组织学习评分标准,拟定试讲课题 区教育局人事股
5 报送认定高中阶段教师资格的报名材料和信息和光盘 2003.01.21-01.24 每人材料装订成册,统一使用“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报名信息 区教育局人事股
6 受时申请时间 2003.02.08-02.22 受理认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区教育局人事股
7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2003.02.10-02.24 拟定教案、试讲和面试 区教育局人事股
8 组织体检 2003.02.26-02.28   区教育局人事股
9 专家组汇总测试结果、认证机构审批 2003.02.26-03.03 签署“综合测试意见”和“定性评价意见” 区教育局人事股
10 审查结果报送泉州市教育局人事科 2003.03.06-03.08 报送初中、小学、幼儿园信息光盘 区教育局人事股
11 向申请人公布认定结果 2003.03.10-03.12   区教育局人事股
注:鲤城区教育局人事股联系电话:2388096-8023

附件2:《关于福建省首次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确保我省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有序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面向社会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以及《福建省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实施意见》实施。
    二、社会人员应向户籍或工作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下同)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提出申请。人事档案挂靠人才交流中心,而户口不在当地的人员,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县级认定机构申请。

   三、社会人员思想品行鉴定或证明材料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填写,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出具鉴定。

    四、社会人员填报任教学科名称原则上应与其所学学科一致。

    五、申请人除本人二寸黑白免冠近照两张还应向认定机构提交: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2、《申请人体检表》;3、《申请人思想品行鉴定表》;4、毕业证书及复印件;5、身份证及复印件;6、户籍原件及复印件或工作单位证明;7、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提交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及复印件;8、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还应提交“教育学”和“心理学”(以下简称“两学)的单科结业证书及复印件或省自考办出具的成绩证明;9、申请中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提交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上4—9的原件审后退还本人,其复印件(统一用16开纸或A4复印纸,只要复件正面,即与本人有关的那一面)按以上顺序编号,并把2—9项材料订成册。

    六、对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社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每人缴纳认定费120元。

    七、大专毕业后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申请高中、中职学校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视为合格学历。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交大专毕业证书和硕士以上学位证书。

    大学普通班(1970-1976年入学)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时,其学历条件按其毕业的学校专业在1977年恢复高考时办学层次来确定。

    中等职业学校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不能作为合格学历。中等职业学校是否属师范教育专业应根据省教育行政部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和省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来确定。

    八、申请人的体检标准、方法以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方法,已根据各基层单位反映和建议作了修改,现将修订稿下发执行。

    九、我省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在册在岗教师可按在职教师申请认定,但是学校要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工资花名册、聘用证书、任课证明。

    十、根据教育部第10号令《〈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影响使用的,本人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遗失证书者还应在区市政府机关报上声明作废,损毁证书者应将原证书交原发证机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