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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 |
| 事项描述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 |
| 审批类型 |
承诺件 |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 办理程序 |
提交申办报告→教育局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办学布点作出同意筹设与否的答复,不同意筹设的告知理由 →同意筹设的提供办学软、硬件材料→教育局实地检查及材料核查→根据核查情况作出是否许可决定,条件符合的1个月内发给办学许可证 |
| 申报材料 |
1、由举办者填写的《福建省社会办量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2、举办者(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学历、职称等资格证件、当地派出所的证明;
3、民办学校专职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明复印件聘用合同和教育工作经历证明;
4、民办学校的办公场地和办学场地的房产证明或租用的协议书;
5、民办学校的章程;
6、注册资金验资证明书(至少十万元);
7、联合办学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8、食堂卫生许可证、教职工健康证(开设食堂的学校);
9、学校应具备的教学设施、教学设备等财产清单;
10、教材(封面、目录复印件);
11、拟聘教师、财务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明和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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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间 |
35 |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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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单位 |
教育局 |
| 窗口电话 |
22138822 |
链接: 网上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