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凡年满 6 周岁(截至当年 8 月 31 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
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
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经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 |